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安徽电网第四监管周期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不变,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二、抽水蓄能电站抽水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对应电压等级执行输配电价;发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抽水蓄能电站抽发电价根据项目所在节点,按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已投产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执行。
三、省内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照0.0323元/千瓦时(含税)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电网企业,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及时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继续按第三监管周期有关规定实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有关电价政策另行明确。
附件: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
2026年7月29日
附件
安徽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电价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不满
1千伏
1~10(20)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1~10(20)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1~10(20)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0.2014
0.1794
0.1574
0.1344
0.1044
两部制
0.1324
0.1070
0.0809
0.0548
46.4
43.2
40.8
38.4
29.0
27.0
25.5
24.0
注:1.工商业用电指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2.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为 3.90%。
4.因省间互济等因素临时送省外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每千瓦时 0.03 元(含税)执行,不计线损。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