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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315号)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 2026-08-04 13:14:32 浏览:194次 点赞: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有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要求,现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网,含子改分、全资、控股公司,下同)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5.64%计算。地方电网同价区、增量配电网工商业用户参照执行。居民、农业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为做好与政策衔接,向家坝、溪洛渡左岸、白鹤滩水电站年度合计1044亿千瓦时以内的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232元(含税),不计线损;苏洼龙、巴塘水电站年度合计47亿千瓦时以内的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3元(含税),不计线损;锦屏官地(送江苏)、锦屏官地(送重庆)、长海、二滩水电站年度301亿、100亿、64亿、46亿千瓦时以内的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0304元、0.0144元、0.03元、0.043元(含税),不计线损。以上电站超出上述电量规模的外送电量,以及其他电站的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0.035/千瓦时执行,并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送省外上网环节线损率为0.99%

、为促进工商业用户公平负担,四川电网供区内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调整按0.0246/千瓦时(含税)征收。

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继续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输配电价政策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平稳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四川电网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七、本通知公布的电价政策和标准自202681日起执行。未涉及调整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现行电价政策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729

信息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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